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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驻马店智慧岛建设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2024-08-02 09:29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5084
索 引 号:S0001-0205-2024-00902成文日期:2024年7月26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归集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1日
名称: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驻马店智慧岛建设 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文号:驻政办〔2024〕19号有 效 性: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驻马店智慧岛建设

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驻政办〔202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支持驻马店智慧岛建设若干政策(暂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6日

驻马店市支持驻马店智慧岛建设若干政策

(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智慧岛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高标准推进驻马店智慧岛建设,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产业集聚水平、引领带动效应,为全市创新创业建好载体、打造品牌,助推驻马店智慧岛建设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智慧岛建设实施方案和支持中原龙子湖智慧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驻马店智慧岛建设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设期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最低价可按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上述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2.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等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3.对科技创新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可对其项目用地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

5.实行新增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出让年期不超过 20 年+有条件续期”的土地供应政策,出让期满,经评估符合续期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对省级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和战略性产业项目,以及使用闲置、低效等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可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

(二)税收优惠政策

6.针对驻马店智慧岛设立出口退税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由政府协调税务、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在符合退税条件下按流程及时退税。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驻马店金融监管分局)

7.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成功引进符合驻马店智慧岛发展规划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企业或非国家公职人员,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投产纳税后,给予其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内资按1‰、外资按2‰一次性予以兑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投产产生税收后,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给引资机构或个人,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根据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大小,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享受财政补贴,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补贴;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3000万元—8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补贴;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8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3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示范区管委会)

9.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征收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10.传统工艺企业符合现行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三)财政奖励政策

11.对驻马店智慧岛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教育、卫生、质检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示范区管委会)

12.对市域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在驻马店智慧岛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示范区管委会)

13.对符合财政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投产后,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自形成有效贡献之日起三年内,按年度对企业科技创新、技改等事项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奖励,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示范区管委会)

(四)县区招商激励办法

14.“飞地经济”项目。鼓励各县区之间开展资源共享、平台共建、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飞地经济”合作,即各县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荐符合驻马店智慧岛产业定位的企业到智慧岛落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

15.“飞地经济”项目的财税利益分享。新引进招商引资“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先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征缴入库,再通过财政结算的方式进行比例分配。自税收产生之日起前3年内归引资县区享有,第4至5年引资县区、示范区和市财政按6:2:2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引资县区、示范区和市财政按3:3.5:3.5的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由多方协商确定税收分享比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

16.“飞地经济”项目的经济考核指标分享。新引进招商引资“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考核指标,对引资县区和示范区各按照50%认定;进出口等投产后经济考核指标,自产生之日起前3年引资县区和示范区按6:4的比例分享,第4至5年引资县区和示范区按5:5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引资县区和示范区按3:7的比例分享。(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

二、运营期优惠政策

(五)促进人才发展

17.鼓励科创人才入驻。驻马店智慧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照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示范区管委会)

18.培育风投创投人才。对岛内创投机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企业推荐)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奖励;鼓励驻马店智慧岛内的企业学习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定期组织培训,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培训等,政府提供一定补贴。给予风投创投机构从业人员子女入学、医疗健康、住房保障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科创人才和风投创投人才的子女入学由运营公司组织申报,属地政府核实后解决落实,风投创投机构从业人员子女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六)加快产业培育

全力打造创新创业最优生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数字经济、平台经济领域企业、研发机构、创新中心、孵化载体等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为驻马店智慧岛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19.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万元(含招引企业),对优秀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示范区管委会)

20.鼓励引进总部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我市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的,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小,第一个纳税年度后半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

21.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对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专利发明,每件资助4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申请。实施PCT专利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市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的企业最高奖励15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含外观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其他奖项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的,按省财政奖励标准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示范区管委会)

2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系统,对首次和重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奖补,对市域外整体迁入驻马店智慧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在驻马店智慧岛内规划建设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园区,提供定制化办公场所,支持软件企业、创业项目向智慧岛集聚,加大人工智能、5G、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领域软件和信息服务龙头企业的招引力度,落实土地优惠、税收减免、财政奖励、人才引育等各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23.支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对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按特等奖300万元/项、一等奖200万元/项,二等奖100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按一等奖15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全部属获奖人所得。对获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的,市财政按每项2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在驻企业购买外地先进技术成果在驻转化、产业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

(七)支持创业孵化

24.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示范区管委会)

25.做优做强“双创”专业化平台。对在省“双创”平台绩效考核中获得省运行补助的创新服务载体,给予不超过省奖补资金10%的后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示范区管委会)

26.优质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原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对企业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政策扶持、奖励激励,充分发挥政策扶持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并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20〕48号)文件精神,落实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27.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在国家和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和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在驻马店市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示范区管委会)

28.创新创业活动奖励。鼓励孵化载体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品牌赛事活动,鼓励区域内“双创”载体举办经科技部门备案的行业交流活动、赛事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强化创新金融支撑

29.发挥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高效运作产业引导基金,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产投集团、市城投集团、示范区管委会)

30.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等费用给予最高50%、不超过30万元补助。同时,对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按照融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科技企业参加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科技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我市企业开展科技贷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补助。实施外贸贷、政府采购合同信贷政策,以政府采购合同和外贸订单为质押,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驻马店金融监管分局、示范区管委会)

31.支持驻马店智慧岛市场化运营主体建设。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除省给予补助外,按照省政策比例要求分担剩余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示范区管委会)

32.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和迁入。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我市的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规模达到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缴规模超过2亿元(含)的,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超出部分按1.5%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驻马店智慧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金融科)

(九)完善社会化服务

33.鼓励市域外中介类服务业进驻。鼓励科技、金融、法律、信用、贸易、咨询、人力资源、会展广告、会计税务及评估等领域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进驻驻马店智慧岛,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示范区管委会)

34.帮助企业宣传。对积极支持“双创”产业发展、具有良好口碑、拥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企业,在驻马店智慧岛区域内商业街区依法设置的宣传载体,参照刊播公益广告模式分时段提供免费宣传服务,助力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示范区管委会)

(十)实行信用约束制度

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着力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驻马店智慧岛信用体系建设。

35.已被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企业、个人不享受财政奖励或扶持政策。

36.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或扶持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则

37.资金来源。省、市已出台政策明确奖励资金来源的,按原政策执行。其他的投资主体奖励支持、招商引资机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市、县(区)共同受益的,市与县(区)按受益比例分担。

38.上述措施适用于驻马店智慧岛属地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同类型适用奖励只能享受一次,符合多种奖励条件的以最高标准兑现,入驻驻马店智慧岛前已享受驻马店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的,入驻后不再享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驻马店市支持驻马店智慧岛建设若干政策(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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