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一、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需符合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提供材料:
公民个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印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需提交:
(1)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
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六)其他证据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印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需提交:
(1)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
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六)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一)当面申请
收件单位:驻马店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一楼公共法律服务大厅设置有行政复议窗口)
联系电话:0396-2608369,0396-2601022
地址:驻马店市乐山大道1062号(驻马店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二)邮寄申请
邮寄地址:驻马店市乐山大道1062号
收件单位:驻马店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396-2608369,0396-2601022
邮编:463000
(三)网上申请
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四)电子邮箱申请
邮箱地址:zmdfyslzx@126.com
特别提示:
1.申请人应当真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并对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证据材料)不得通过邮寄或互联网渠道提交。
驻马店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