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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大棚房”专项整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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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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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示范管文〔2020〕166号

关于建立“大棚房”专项整治长效机制的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大棚房”专项整治常态化管理,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农地非农化行为,根据《河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耕地监管长效机制 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的指导意见》(豫大棚房办〔2019〕2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村农业厅关于督促落实“大棚房”问题清理长效机制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14号)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长效监管机制严防问题反弹,持续巩固成果,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农地非农乱象。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共同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结合卫片执法检查,强化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提升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维护全区土地市场秩序。

二、责任主体

    (一)刘阁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大棚房”专项整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刘阁办事处驻村(居)干部、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为所在村(居)主要负责人。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大棚房”专项整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职能分工

刘阁办事处和村(居)负责开展辖区内巡查和整改工作。办事处驻村(居)干部、土地协管员、村(居)两委对本辖区内的“大棚房”违法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将巡查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充分利用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上级下发的“大棚房”疑似图斑开展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办事处、村(居)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配合办事处、村(居)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并配合办事处实施复耕。

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违法案件中涉及有关责任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辖区范围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大棚房”违法行为泛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党政主要领导、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二)辖区范围内年度发生“大棚房”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三)辖区域内年度内发现3次以上“大棚房”违法未及时发现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发现5次以上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四)因“大棚房”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办事处、区直部门、村(居)负责人及个人,一律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要切实提高对建立“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其作为保护耕地红线、遏制各类土地违法的重要政治任务,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抓实抓好。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部门实际,明确各自职责,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工作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影响全区大局的,管委会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工作合力。刘阁办事处,区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部门,要切实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压力打击农地非农化和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我区“大棚房”专项治理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土地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2020年4月21日

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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